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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面机

    中国食品机械工业网是专业研究开发和面机的专业企业。终靠先进的技术,高性价比的产品和完善的服务,坚信“客户的成功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在产品研究开发方面加大提高力度,引进国内优秀人才,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开发平台,从而保证企业在同行中竞争的优势。即:面条机、挂面机行业中始终位于领先地位。
  
    企业位于杭州萧山内,食品机械工业厂区交通便利,现已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和面机饺子机等是食品机械系列产品。并同国内先进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发我国食品机械空白的产品,如和面机饺子机
  和面机使用方法
(1)和面机使用前先将和面机清洗干净,放入面粉和水,不要过量以免损坏机器,如需要和的面较多,需分2次或多次搅拌。面、水放好后,关上档板后,再通电。

(2)使用和面机和面时,要取正反两个方向来搅拌,以便使面和得均匀。

(3)如和面机搅拌不均或掉入脏物时,需要用手调整或取面时,必须先关毕和面机电源停机。

(4)和面机搅拌完毕后,关掉和面机电源,和面机停机后取面。每次要把残渣清理干净。(平常可以将少量面头置于槽内,周六、周日及节假日必须彻底清理干净)。

(5)不可在和面机内发稀面,以防腐蚀和面机

(6)如发现漏电等故障,应马上切断和面机电源停机,找电工修理,不得私自开机修理。

(7)和面机使用前,参考和面机使用说明书要求。不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和制面团含水量大于1:0.30的各种和面机。
三、和面机产品生产企业不论隶属任何部门,均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国家经委领导下,生产许可证统一由商业部颁发。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和销售产品资格。对无证生产的企业按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由商业部管理,办公室设于科技司质量管理处。联系电话:668581—2666。
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订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审查和批准企业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审查产品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
4.审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具备条件的检查验收报告。
5.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
6.对取得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各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未设办公室的为地方经委)要积极参加本地区申请企业的检查工作,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督。商业部和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权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
六、和面机产品质量检测由商业部饮服食品机械质量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七、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从批准之日起为五年。
八、申请企业经检测单位按商业部标准SB146—84《和面机技术条件》和SB222—85~SB231—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编制的“质量检验细则”(附件一)测试后,产品质量合格,并按“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具备条件”(附件二)所规定的内容检查验收合格者,方能取得生产许可证。
九、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和面机企业应填报“商业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在规定期限内(不超过半年)按隶属关系经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后报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中央各部委直属企业由各部委负责审查后报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审查验收,并对产品质量组织检测。专家组对企业检查和产品测试后将进行审议,合格者发给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和登报公布。
3.申请和面机企业经审议不合格者允许进行不超过半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经第二次检查和测试仍不合格者,则取消申请资格。
4.和面机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颁布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商业部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要求。如复审决议后仍有异议,企业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复查、裁决所需一切费用由申请企业支付。
十、如发现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和面机产品质量明显下降,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或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等现象,将对企业提出警告,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一、企业停止生产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和面机产品后,原产品生产许可证自行失效,企业应将和面机生产许可证交回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注销,并由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十二、凡取得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为和面机铭牌,包装箱和使用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十三、和面机生产许可证管理收费办法
1.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尽量减少申请单位开支和收费单位不盈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
(1)和面机生产许可证申请费(包括审查人员差旅费)1500元。
(2)管理费(包括上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返回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500元。
(3)产品测试费将参照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管理等费用的收款单位:商业部科技司。开户行:工商银行西长安街分理处。帐号:7101019。
十四、发放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工作人员守则”,违犯者给予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十五、凡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和面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经查出立即吊销生产许可证,并通报批评。
十六、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商业部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十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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